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昆山市装饰建材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经营装饰建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经昆山市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团结业内人士,提高装饰建材行业服务水平,打造质量优良、价格公道的装饰建材市场。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机关是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同时接受昆山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指导,接受昆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昆山市前进东路588号(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内),电话:0512—5772804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业的法律、法规,维护本行业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加强自我管理,促进行业间公平合法竞争,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三)对行业的经营、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的培训,组织有关法规和本行业经营、服务等方面的研讨交流和培训活动,提高全行业业务人员素质。
(五)收集、整理有关行业发展的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六)积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七)组织会员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
(八)为本行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经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的经营装饰建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均可成为昆山市装饰建材行业协会会员。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也可被邀请成为会员。会员入会要履行入会手续,填写《入会登记表》,由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会员资格,发放会员证(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凡注销或被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对理事会提出质询和罢免意见权;
(四)有要求本会协助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权;
(五)有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权;
(六)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权。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生产和经营;
(二)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承担本会委托的事项;
(四)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诚信为本的良好职业形象;
(五)热心公益和慈善事业,关爱弱势和特殊群体;
(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依法纳税。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牌)。若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制度、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一切服从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定须有1/2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上届理事会负责筹备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工作。理事会设秘书处,聘请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对秘书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七)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临时召开。理事会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召集,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定须有半数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2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民主协商产生,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可由理事会讨论理事的调整、增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指导督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本会重要事宜。
副会长根据会长委托,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对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四)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根据秘书长委托,行使相应职权。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昆山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昆山市装饰建材行业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开支应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用于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和为其提供的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支出;秘书处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经费支出;为会员提供服务的经费支出;扶贫济困和救助弱势、特殊群体等方面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单列账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保证财会资料真实、合法和完备。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等重大事项变更,须经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再履行追补审议程序;涉及登记证书等其它一般性内容变更,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事项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