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空压机销售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昆山市空压机销售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条 昆山市空压机销售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指从事空压机销售、维修、服务以及其他与空压机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性质的企业、个人和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是经昆山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法律己,以诚取信,团结协调,努力进取。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呼声,维护本行业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繁荣经济。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机关是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同时接受昆山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指导,接受昆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昆山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维护本行业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加强自我管理,促进行业间公平、合法竞争,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 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积极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搞好对本行业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本行业企业技能培训、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组织有关技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研讨和交流;
(五)为本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与对话,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从事空压机销售、服务行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性质的企业、个人和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昆山市空压机销售服务行业协会,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即为昆山市空压机销售服务行业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对理事会成员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书,并交还会员证。如果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对严重不遵守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确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有关终止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上届理事会负责筹备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会长(或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处理协会的日常事物。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在必要时经理事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增补或撤换理事。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职权:
(一)主持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日常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职权:
(一)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组织会员按照理事会决议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有关企业和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本会理事会通过的会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行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人员,严格经费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特殊原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意见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昆山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